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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离奇失踪 法律盲点引人深思
作者:news.5753.net 发布时间:2007-03-20 来源:寻人第一网

     20岁的行唐县女大学生乔康在放假回家路上走失,至今已两月有余。由于无法确定案件性质,且根据有关法律无法立案,其家人仍在焦急盼望中---

     家住行唐县上方乡羊柴村的农民乔占敏很以女儿为骄傲———去年,20岁的女儿乔康考上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旅游英语专业,成为山村里飞出的“金凤凰”。这个春节,满心喜悦等待“金凤凰”飞回家的乔占敏,却等来了一个令他无法接受的事实:女儿竟在放假回家的路上失踪,而且至今杳无音信。

    事件:女大学生回家路上神秘失踪

    “下午1时15分到石家庄,没事,你们就别去接我了,我自己回去。”

    这是1月18日11时36分乔康失踪前给父亲留下的最后一个信息。当日,乔康与两位邯郸同学一起从北京坐K401次列车回石家庄,到站前,她给父亲发了这样一个手机短信。

    处于幸福等待中的乔占敏并未在意:女儿长大了,自己回家料也无事。

    可是这次,他却预料错了。按时间推算,当日下午五时左右女儿就该到家了,但他却迟迟未见女儿的身影。这时候,再给女儿发短信不见回了,打电话也关机了。

    一开始,乔占敏还没往心里去:女儿的手机可能没电了,也可能去同学家了。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乔占敏越想越觉得这些“可能”都不可能:乔康是个阳光快乐、懂事听话的孩子,不会“先斩后奏”擅自做一件事情的。乔占敏断定:孩子出事了。

    从1月19日开始,乔占敏开始了寻找女儿的历程,寻找的起点就是石家庄火车站。因为据和女儿一起的那两位同学说,乔康在石家庄火车站下了车,其中一位同学还把她送下了车。

    乔占敏首先通过警方查阅了女儿的通话记录,没发现可疑电话和短信。他还和女儿的大学同学联系,证明女儿在放假前没任何异常。最后,他打印了1000多份寻人启事,在石家庄火车站广场和到行唐的客运车上散发……

    照片上的乔康笑容可掬,但至今两个多月过去了,这个可爱的姑娘竟一下子神秘消失,而且没有留下任何线索。而这也正是乔占敏感到奇怪的地方,他现在倒希望有个勒索电话或者恐吓电话什么的,这样至少也有了女儿的线索。还有一点他不能理解,就是公安机关虽然在尽力帮他查找,但却不能立案。

    警方:虽无法立案,仍全力帮助查找

    在石家庄公安局站前分局车站广场派出所,我们看到该派出所的墙上仍挂着乔康的寻人启事。

    该派出所副所长王建友拿出了接警案件登记表,上面显示乔占敏报案的时间是1月22日,案名为“求助”。王建友说,由于乔康一点线索也没有,因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而没有案由,根据有关法律就无法立案。但他们一直在尽力查找,可因为所辖区域有限,所以找到的希望不会很大。

    站前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魏民的工作笔记本里一直夹着乔康的寻人启事,他告诉我们,他们不能立案的理由与派出所相同,但是他们的重视程度、查找力度和规模却一点也不小。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他们发现了一个重大线索:从录像上能清楚地看到,1月18日下午1时17分13秒,乔康出现在了石家庄火车站出站口的台阶上。魏民说,据估计,乔康的行动方向应该是坐31路公交车去运河桥长途汽车站,然后回行唐。

    发现这个线索着实让魏民他们兴奋了一阵子。他通过各种关系,查看了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和运河桥汽车站的监控录像,但由于保存时限的问题,这两个地方1月18日的录像被删除了。

    线索虽然断了,但查找还在继续。一方面,警方把乔康按失踪人口登录公安系统内部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找;另一方面,该刑警大队还部署警力,在其辖区内的中小旅馆、娱乐场所进行查找。魏民还给乔占敏打电话,告诉他一有线索马上跟他们联系,必要时可动用警力帮助查找。

    律师:完善失踪人口相关法律制度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会著名律师侯凤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两年,然后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而乔康的“失踪”,是指口头上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失踪。

    对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无可厚非。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表明发生了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失踪只是一种后果表象的发生,往往确定不了失踪的原因,也不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对此公安机关想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查处也无从下手,只能按照一般失踪人口查找。

    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失踪存在着潜在的刑事犯罪的可能。虽然对乔康的查找力度很大,但对更多失踪人口来说,立案与否的侦查或查找的力度肯定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等犯罪发生了再去侦查处罚。因此,能不能防患于未然呢?

    对此,侯凤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目前没有将失踪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后果,而有些犯罪构成必须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都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必须要达到这个标准才能够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于失踪是否等同于死亡或作其它情节考虑,刑法未作此方面的规定,因此给这类情况的定罪处罚造成了盲点。所以,我们还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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