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宇)四川人王先生在火车站与幼子走失,在火车站附近贴出十张“悬赏二十万”的寻人启事。儿子最终被市民李女士找到了。王象征性地支付了200元赏金后竟然不辞而别。昨天,找到孩子的李女士向渝中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希望能得到其余部分的赏金。 悬赏20万巨款寻子 1月20日下午3时,四川苍溪人王永树带着3岁的儿子童童来到菜园坝火车站买车票,待王买了一张到广西柳州市的车票后(王准备带孩子去当地打工),发现3岁的儿子竟然不见了。王顿时傻了眼,在菜园坝火车站、汽车站及站前广场找寻了1个多小时后,依然没有见到儿子的身影。随后王打印了10张“悬赏广告”,上面写着“我与3岁儿子童童在菜园坝火车站走散,孩子穿红色棉衣,黑色长裤,凡找到者我愿以20万重金酬谢!”在菜园坝附近张贴。 “恩人”称仅得200元赏金 下午5时许,王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称他儿子找到了,现在正在菜园坝站前派出所里。王跑到派出所后,见到了自己丢失了2小时的孩子喜极而泣。 一名姓李的女子拿着“悬赏广告”告诉王先生,“这孩子是我刚刚捡到的!”原来,李女士路过重庆长途汽车站时,发现一孩子坐在地上哭泣,她觉得孩子可怜,就把孩子抱了起来。李女士将孩子送到派出所时,看到了悬赏广告。 王先生听完后,从包里拿出200块钱递给李女士,他称自己也是打工为生,20万根本不可能拿出来,王承诺立即让在广西柳州的弟弟带几千块钱过来,以酬谢李女士,并当即表示不走了,住进了附近的小旅馆。10点多钟,李女士跑到小旅馆一看,王已经退房,不知去向。 李女士认为自己该得20万赏金。昨天向渝中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追讨自己应得的其余部分赏金。记者昨天反复拨打王先生的手机,但都是处于关机状态。 悬赏注明金额应履约 据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钟祥伟分析称,《合同法》里已经明确提及到了“悬赏广告”的问题,如果在悬赏广告中以标明金额的方式悬赏,而有人付出了劳动,最终达到了悬赏广告中的要求,此人就该得到标注金额的报酬。 钟律师去年代理了几个类似的案子,判决下来追讨悬赏金的当事人都获得了法院支持。但是此案中,被告如无力支付巨额赏金,法院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钟律师提醒称,其实在悬赏广告中可以用“重金酬谢”等字眼,事后在给付赏金时,双方商量的余地就比较大。 评论:寻人悬赏该怎么承诺答谢,该如何支付兑现。一个值得深思探讨的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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